宜蘭縣政府文化局過期期刊暨汰舊圖書販售說明
96年2月27日訂定
106年9月26日簽辦文號1061400257修訂
壹、緣由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為提高過期期刊、汰舊圖書持續利用之價值,特訂定本說明。
貳、辦理方式
一、本局各單位已逾保存期限之過期期刊。
二、已逾保存期限之政府出版品、公報、學報及陳舊已失時效之圖書資料。
三、販售內容以本局提供者為限,另本局為因應長期保存或其他公務需求都不在販售範圍內。
參、施行說明
一、辦理日期、時間:本局每年擇期辦理並公告週知。
二、售價:
1、過期期刊:每冊為新臺幣10元整。
2、汰舊圖書資料:每冊為新臺幣20元整。(套書需整套購買,依每冊單價計算)。
3、光碟、錄影帶等非書資料:每片(卷)為新臺幣20元整。
三、注意事項:
1、過期期刊如含附件資料,得一併販售不另加價,但如原附件遺失或破損不得另作要求。
2、本局過期期刊、汰舊圖書皆以現有狀況進行販售,如有破損、缺頁或污損等情形,不另行賠償,購買者應先行檢視以決定是否購買。
3、已付款之過期期刊、汰舊圖書,將不受理退換、退款或其他不合理之要求。
4、購買者如有損及本局信譽行為,本局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肆、辦理本活動之販售收入全數繳交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