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公共圖書館個人借閱證說明
1. 請學校以公文方式申請辦理,並須協助各項事務。
2. 學生資料可由學校統一轉出(依文化局提供之格式填入並注意資料正確性),由文化局將資料轉入讀者檔。
3. 務必告知學校之老師、學生及其家長,由學校統一辦理借書證,並獲得家長同意(需提供戶口名簿影本供)。
4. 如果學生已自行辦理本縣公共圖書館者,其借閱證可繼續延用(或以更新借閱證號碼方式辦理),不得重覆辦證,如重覆辦證者須另行支付補發費用。
5. 已辦證學生如有逾期未歸還書籍情形,將不得申請補發,並請學校協助通知學生至圖書館還書或請家長處理。
6. 學生們日後如果再到公共圖書館重覆申辦借閱證者,必須支付補發費用50元。
7. 借閱證辦理後,請務必轉交同學使用,不得存放老師處。
8. 如後續補發,請逕向鄰近各鄉鎮圖書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