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上方廣告圖
:::

館際代借代還服務

列印[另開新視窗]
資料來源:文學及圖書資訊科       

宜蘭縣公共圖書館館際代借代還圖書資料服務要點

  102年4月26日宜文圖字第1020002765號修正發布(102年5月1日施行)
107年12月27日府文圖字第1070009791號修正發布(108年1月1日施行)
     111年9月6日府文圖字第1110008234號修正發布(112年1月1日施行)

    一、 為達成館際合作及館藏共享之目標,豐富閱讀資源及便捷的借閱流程,提升代借代還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公共圖書館指本縣內及各鄉(鎮、市)公所依法設立,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終身學習及辦理閱讀等文教活動之圖書館。
    三、 館際代借代還圖書資料以宜蘭縣公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之一般圖書為主。
    四、 館際代借項目包括代借在館內之圖書於他館取件,以及預約已被外借之圖書跨館取件。新書、參考書、期刊、視聽及一般圖書之附

                  件等館藏資料不受理館際代借。
    五、 視聽、有附件及註記不得代還之一般圖書等館藏資料均不受理館際代還。
    六、 代借圖書資料服務採使用者付費方式。
    七、 代借圖書資料每張借閱證以五冊為限,以冊為計費單位,每冊新臺幣十元整;低收入戶讀者,代借費用為每冊新臺幣五元整。
    八、 圖書資料遺失毀損未清償、借閱冊數額滿、圖書資料逾期未歸還或尚在逾期停權期間,不得申請代借服務。
    九、 申請館際代借圖書資料服務,無故未取件累計二冊,停止代借圖書資料服務半年;無故未取件累計四冊以上,停止代借圖書資料服
         務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