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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及贈書獎勵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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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獎勵捐贈要點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四日宜文字圖第1010003030號函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一○九年九月十一日府文圖字1090007795號函修正發布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各界捐贈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府文化局)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充實館藏及設施,特訂定本要點。二、凡國內外個人、機構、團體或法人等,對本館捐贈款項、圖書、設施或其他資產者,適用本要點。
三、本館對於捐贈之款項、圖書、設施或其他資產等保有完全處理及管理之權利,捐贈者不得有異議。
四、捐贈圖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珍貴資料或具重大參考價值外,本館得拒絕之:
(一)不符著作權法之翻印、翻版圖書資料。
(二)出版超過三年以上之電腦、科技類圖書資料。
(三)圖書破損不堪或套書殘缺不全,或書內有註記、眉批、畫線者。
(四)個人簡報及散頁資料或不滿五十頁小冊子。
(五)中小學教科書、升學指南、考試用書、具宣傳性之宗教、政論等宣傳品。
(六)不符合本館館藏發展政策或其他本館認為不宜接受之圖書資料。
五、捐贈獎勵方式:
(一)一次捐贈達新臺幣五萬元(含)以上,未達一百萬元之款項、圖書、設施或其他資產者,致贈感謝狀乙幀。
(二)一次捐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款項、圖書、設施或其他資產者,致贈感謝座乙座,並於捐贈採購之圖書、設施等註明捐贈者姓名。
(三)一次捐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含)以上之款項、圖書、設施或其他資產者,致贈感謝座乙座,並於捐贈採購之圖書、設施等註明捐贈者姓名,並提報宜蘭縣政府公開表揚。
六、捐贈者需相關節稅證明時,應提出相關購買單據證明,向本府文化局申請開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