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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及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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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人事室       

組織架構圖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組織圖

置局長一人,綜理本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局長及秘書各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局下設各科:文化發展及交流科文學及圖書資訊科視覺藝術科表演藝術科文化資產科文化創意產業科行政科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蘭陽戲劇團、蘭陽兒童合唱團、蘭陽管樂團。

 

組織沿革

宜蘭縣政府為推展社會教育集文化活動,依據社會教育法第四條規定,設立宜蘭縣立文化中心,隸屬於宜蘭縣政府,在業務上受教育局之指導。並於民國68年5月起籌設,專責推動蘭陽地區社會教育及文化事業。並選定宜蘭市復興路二段興建館舍,基地有4.9863公頃,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完工落成啟用。

宜蘭縣政府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一日公布施行「宜蘭縣立文化中心成立組織規程」,基此,宜蘭縣立文化中心成立;負責本縣文化活動之策劃及執行事項、文化活動之輔導及推廣、文化活動之諮商服務事項、其他有關文化活動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文化中心下設博物組、推廣組、總務組、圖書館。編制員額有16人。因業務需要,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組織規程暨編制員額,除增設藝術組外。亦增加員額十人,總計編制員額三十二人。後為配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宜蘭縣政府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機關名稱由「宜蘭縣立文化中心」改制為「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機關首長名稱由「主任」更名為「局長」。文化局設下列各課:圖書資訊課、美術博物課、藝文推廣課、行政課。
 
復為配合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修正條文;本局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將內部單位統一修正為「科」,即原文化發展課、圖書資訊課、視覺藝術課、表演藝術課、文化資產課分別改稱文化發展科、圖書資訊科、視覺藝術科、表演藝術科、文化資產科。另為積極發展暨辦理本縣文學業務,本局於一0三年四月將「圖書資訊科」修正為「文學及圖書資訊科」。一0六年二月將「文化發展科」修正為「文化發展及交流科」,並增設「文化創意產業科」;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1. 文化發展及交流科:掌理文化政策、文化交流、社區文化、文化志工、文化團體之調查研究、蒐藏紀錄、協調整合、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經營、評鑑管理等事項。
  2. 文學及圖書資訊科:掌理圖書資訊、文學活動、文化資料、相關設施之調查研究、蒐藏紀錄、協調整合、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經營、評鑑管理等事項。
  3. 視覺藝術科:掌理視覺藝術、相關設施之調查研究、蒐藏紀錄、協調整合、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經營、評鑑管理等事項。
  4. 表演藝術科:掌理表演藝術、相關設施之調查研究、蒐藏紀錄、協調整合、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經營、評鑑管理等事項。
  5. 文化資產科:掌理文化資產、少數族群、相關設施之調查研究、蒐藏紀錄、協調整合、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經營、評鑑管理等事項。
  6. 文化創意產業科:掌理文化創意產業之調查研究、蒐藏紀錄、協調整合、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經營、評鑑管理等事項。
  7. 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庶務出納、營繕採購、財產管理、研考及不屬其他各科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