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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藝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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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視覺藝術 科,掌理美術品之展覽、蒐集、整理及美術品典藏、保存等美術展覽活動,並進行公共藝術建置及傳統戲劇推展等。

詳細業務內容

一、 台灣戲劇館:為推廣民間戲曲藝術,培養戲劇人口,傳承戲曲薪火,維護地方文化資產。辦理相關業務如下:

   1. 戲劇文物典藏及研究
   2. 戲劇文物展覽及導覽
   3. 戲劇傳承教育
   4. 戲劇表演推廣
   5. 戲劇田野調查
   6. 戲劇出版業務
   7. 戲劇視聽圖書室

二、 宜蘭美展

    * 自民國73年起,每年固定辦理的宜蘭美展,為本縣最重要之美術比賽,主要展出所邀展之作品、評審委員作品、及甄選作品。95年起甄選作品分:油畫、水彩、國畫、書法、攝影、造型藝術(雕塑、美工、陶藝、複合媒材、裝置藝術、行動藝術、其他)、篆刻、粉彩、膠彩、版畫等10類。

三、 美術展覽

(一)辦理一般美術展覽、展覽申請

視覺藝術科以有計畫推出系列美術展覽,並培植本地藝術家,推動藝術發展,讓縣民能欣賞到各種藝術創作。

   1.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展覽場地含一樓第一展覽室,及二樓第二、三展覽室。
   2. 展覽之申請展部份,依本局所定「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配合經費審核要點」,凡審查通過者由本局安排展出檔期 。


(二)受理文物捐贈工作

以資源調查觀點整理蒐集前輩畫家生平、創作及其它藝術家作品資料,典藏來源分:購藏、捐贈、本局辦理「宜蘭美展」優秀得獎作品等三種。

(三)策展

推動視覺藝術活動,邀請重量級藝術家,以拓展縣民藝術品味,增進美學素養,開闊國際宏觀,並提昇藝術創作水準,有助啟發教育及延展文化意涵之功能。

(四)公共藝術設置事項

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章第九條規定:公有建築物所有人,應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五)諮詢及審議作業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之規定,成立「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本縣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並依程序分為三階段:

    *  審查:「公共藝術設置計劃書」。
    *  核定:「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
    *  備查:「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


(六)本縣公共藝術推動之各項相關行政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