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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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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2-21       聯絡人:賴鴻楠       資料來源:視覺藝術科       聯絡資訊:nan0910@mail.e-land.gov.tw       

  政府為了美化建築物與環境,同時提供民眾親近藝術、認識藝術的機會,於民國81年立法通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在條例中規定,興建公有建築物必須自工程費中撥出1%經費,用以設置公共藝術。而橋樑、港灣、高速公路、捷運等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因為也都是民眾經常接觸的設施,所以必須依照法令規定設置公共藝術,但是其公共藝術經費,不必達到工程經費的1%。由於百分比公共藝術的作為,增添我們居住城市之文化氣息,為公共建築及重大公共工程的美感程度加分。公共藝術可說是城市中的閃亮之星,增加都市的無限魅力與藝術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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