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文化法人專區

列印[另開新視窗]
聯絡人:吳先生       資料來源:行政科       聯絡資訊:nn034@mail.e-land.gov.tw       

申請注意事項:
一、依據財團人法第2條第7項規定,所稱地方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故於宜蘭縣設立之財團法人,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於宜蘭縣內,若有跨縣市活動,或全國性活動,請改申請全國性財團法人。
二、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及業務項目,以文化藝術發展為主。捐助章程所定財團法人名稱,足以識別文化藝術發展為主要目的宗旨。
三、財產總額須達下列數額:以捐助現金方式設立,現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四、不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名稱相同,且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有關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名稱。

1.宜蘭縣依據財團法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財團法人法規(pdf)
2.宜蘭縣-捐助章程參考範例(odt)
3.財團法人設立申請文件參考範例-含參考表格(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