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文化局112年3月6日蓮文表字第1120002172號函、「花蓮縣表演藝術人才培育計畫簡章」暨「補助表演藝 術活動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相關資訊如下:
(一)演出期間:112年7月至11月辦理之演出。
(二)收件日期:112年3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受理申請送件,以郵戳為憑。
三、參加審查之送審文件資料,無論是否獲選,概不退件。
四、相關表件請至本局官網(https://www.hccc.gov.tw)便民服務-補助資訊項下下載。
五、請備妥申請表及計劃書一式7份、立案團隊登記證、身份證 等相關演出經驗證明資料,寄至花蓮縣文化局表演藝術科( 970花蓮市文復路6號),信封請註明申請「花蓮縣表演藝術人才培育計畫簡章」或「補助表演藝術活動審查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