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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本局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表
日期:104-02-13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表
填報期間 : 103 年 1 月至 12 月
項目別
(直轄市及各縣市)
總
新收案件數B
(含舊案)
未結案件數
未結
案件數
已結案件數E
協議階段件數
G=(H+I+J+K+L)
訴訟階段件數
M=(N+O+P+Q+R+S)
賠償情形
第2條賠償W
依國家賠償法
第3條賠償X
依國家賠償法
行使求償權
件
(含在處理中)
協議中D
訴訟中E
計G
成立H
不成立I
拒絕賠償J
撤回K
其他L
計M
勝訴N
敗訴O
一部勝訴
一部敗訴P
法院和解Q
駁回R
其他S
賠償
總計T
T=(U+V)
協議
成立賠
償U
判決
確定賠
償V
求償Y
獲償Z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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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總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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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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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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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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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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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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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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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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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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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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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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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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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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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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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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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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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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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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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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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雲林縣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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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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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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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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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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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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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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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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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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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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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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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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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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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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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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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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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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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填表說明:
本報表每年度填報2次:上半年度填報係指1月至6月新收總件數;全年度填報係指1月至12月新收總件數。
總件數(A):指每年上半年度或全年度國家賠償案件之總件數,包括未結案件數(C)及已結案件數(F)。
新收案件數(B):指請求權人提出國家賠償案件之總件數(包括請求協議及提起訴訟)。
未結案件數(含舊案)(C):累計每年至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之國家賠償案件數,包括協議中(含在處理中)(D)及訴訟中(E)。
已結案件數(F):係指於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已處理完畢之案件數,包括協議階段(G)及訴訟階段(M)。除協議成立者外,於協議後提起訴訟者,分別於協議階段及訴訟階段計算件數。
已結案之協議件數(G):係指賠償義務機關於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已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之國家賠償事件件數(含協議成立(H)、不成立(I)、拒絕賠償(J)、撤回 (K)、其他(L)等,該拒絕賠償(J)包含未經協議逕行拒絕賠償。
已結案之訴訟件數(M):係指賠償義務機關於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已與請求權人進行訴訟之國家賠償事件 (含勝訴(N)、敗訴(O)、一部勝訴一部敗訴(P)、法院和解(Q)、駁回(R)、 (Q)、駁回(R)、 其他(S)等)。另同一事實繫屬法院訴訟階段,縱提起上訴,仍僅以一件為其件數,請勿重複。
賠償總計(T):係指於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已協議成立賠償(U)之件數、金額,及已判決確定賠償(V)之件數、金額,均以撥款日為基準。
例一:甲機關與某乙於101年6月10日達成賠償協議,經主管機關於同年6月30日(發文日期)辦理撥款,則應屬101年度上半年協議成立之國賠事件。反之,如主管機關為7 月3日辦理撥款應屬101年下半年協議成立之事件。
例二:一國賠事件經法院於101年12月判決確定,如撥款日期為102年1月,仍應列入102年上半年判決賠償之國賠事件。
同一事實如有數被害人,經賠償義務機關分別與之達成協議,並經主管機關分別撥款,仍屬數國賠事件,並以撥款次數為其件數。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賠償(W):係指於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已依第2條協議成立或判決確定賠償之案件數。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賠償(X):係指於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已依第3條協議成立或判決確定賠償之案件數。(註:(W)+(X)件數總和亦會等於(T)之件數)。
行使求償權/求償(Y):係指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於本填報期間內確定發生之求償總件數及應求償之總金額。
行使求償權/獲償(Z):係指賠償義務機關於本填報期間內實際獲得求償收入之件數及金額。採分期獲償者,以辦理繳庫作業次數計算件數。
上版日期:
10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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