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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廉政防貪指引文化篇

日期:112-06-09    資料來源:政風室

廉潔是公務員應謹守之核心價值,檢視機關潛存風險,及時預警並避免弊端之發生,爰透過廉政防貪指引座談會與會人員討論及外部專家學者之指導,腦力激盪後提出具體可行之方法,使防貪作為更為細緻;本局可能發生問題及防治措施如下:
類型名稱: 採購(案例1)
某公司負責人為獲得文建會(101年改制為文化部)經費補助,提出「藝術村設置計畫」,要求某市文化局人員代向文建會提報,並協助其爭取文建會之補助款。該文化局人員明知藝術村之場地依法不得開發,又無建照、使用執照等合法證件,詎竟意圖地主不法利益之犯意,虛偽填載申請表內容,且未會簽相關單位進行實質審查下,直接簽辦函稿以機關名義向文建會提報。該公司負責人進而投標該機關辦理之採購案,該文化局人員竟同意廠商將其夫婦及評審委員 列為諮詢顧問,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 條之規定。此類弊端可透過加強採購人員教育訓練、恪遵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並於審查採購文件時注意相關法令規定,於評選會議時,加強注意委員與廠商之關聯並依法執行,期以減少弊端發生。
類型名稱:採購(案例2)
某市文化局約聘人員辦理該局工程採購案,該案由某顧問公司設計監造、某營造公司承攬施作,營造公司之負責人明知有關「植栽」施作項目中之「假儉草草毯」部分係約定以「介質培育」,卻未依契約規定施作,經顧問公司現場檢驗發現,發函通知該文化局,並要求營造公司改善。營造公司之負責人因見工程無法順利驗收通過,遂與該市文化局約聘人員商議,以趕辦活動,時間急迫為由,要求顧問公司核章檢驗通過,營造公司之負責人事後即基於行賄之犯意交付該文化局約聘人員10萬元賄款,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此類弊端可藉由宣導同仁採購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法令規定,要求同仁確實依契約約定辦理履約及驗收事宜,機關亦應建立完善內控機制,避免同仁圖利廠商及觸法,以降低弊端發生機率。
類型名稱: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某市政府教育局輔導員為辦理地方運動場擴建修繕案承辦人,承商負責人因工程費用高昂,希望該教育局輔導員能加速案件審查進度以早日周轉資金,於是該教育局輔導員遂利用假日加班審查使案件順利通過,承商負責人為感謝其鼎力協助,招待至高級餐廳用餐、五星級景觀飯店投宿,並贈送名酒2瓶聊表謝意,涉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此類弊端可藉由定期辦理業務稽核、制度法規檢討及強化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等項來加以防治。
類型名稱:圖利
某機關約聘檢查員負責製造業之勞動條件檢查業務,渠前往2家公司執行勞動條件檢查,發現該2家公司各有6項違規,應各處以新臺幣12萬元罰鍰。該2家公司負責人得知上述勞動條件檢查結果後,輾轉透過民意代表向該約聘檢查員之主管關說表示欲免除或減少裁罰,該主管接受請託關說後,遂指示該約聘檢查員刪除線上勞動條件檢查資訊系統內原始檢查檔案,重新製作塗改檢查會談紀錄等公文書,再上傳至系統,產生新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使該2家公司獲得免受裁罰之不法利益,涉犯圖利罪。此類弊端可藉由宣導同仁應嚴守依法行政原則,勿因人情關說而違背法令或擅改偽造公文書,防止弊端發生。
類型名稱:申領小額補助款項
某機關專利助理審查官基於利用職務詐取財物之犯意,於申報加班時間內,外出運動或逕行返家,待當日申報加班時間屆至時,始返回辦公室打卡,並未有加班之事實,竟將「為辦理專利審查」之不實加班事由填載在加班指派單上,逐級陳核並送會相關單位批核後,並據以填載加班費申請單,使負責人事及會計人員陷於錯誤,據予核發加班費,嗣因單位主管發現而將其加班指派單退回,不予核准。甲自知有加班不實之情形,除繳回已領取之加班費外,並主動向廉政署自首,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此類弊端可藉由各單位主管依業務需要,衡酌是否有指派同仁加班之需,依實際工作狀況核給加班時數,並宣導同仁核實申請加班費,並不定期抽查加班情形,以建立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