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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補助影視製作拍攝實施要點

日期:112-06-16    
主旨:
為培育優秀影視人才及鼓勵影視製作業者實地取景拍攝,促進城市行銷及本縣影視產業之發展,依據宜蘭縣政府補助影視製作拍攝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特辦理補助案徵件計畫。
公告事項:
一、 補助資訊:
(一)申請期間:
1.每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以郵戳為憑)。檢附「申請單位聲明書」、「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送件檢核表」、「申請拍攝補助款申請書及企畫書)1式12份」寄送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地址:260宜蘭市中山路二段482號宜蘭演藝廳 魏小姐收)。
2.企畫書內容詳要點第10點。
(二)申請資格及條件:
1.影視製作業者(含本縣影視製作業者及噶瑪蘭新銳)拍攝之作品,以宜蘭之人、事、史、地、物為發展背景,對本縣整體形象及都市行銷,有正面效益且與宜蘭城市映像具有關聯性者。
2.詳細內容,請參照本要點第2、3點。
(三)補助標準及額度:
1.每部電影劇情片補助金以新臺幣100萬元為限;每部電影紀錄片補助金以新臺幣50萬元為限;電視連續劇集補助金,每集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整齣連續劇集合併計算者,以新臺幣200萬元為限。
2.各案補助額度由本府影視事務委員會決議之。
(四)拍攝期限:
1.自核定補助之日起,結案期限以1年為限;未能依限辦理完成,應在期限屆滿前40天,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期限1次為6個月,拍攝非紀錄片者,以1次為限;拍攝紀錄片者,展延期限以2次為限。但因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2.詳細內容,請參照本要點第11點。
二、 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機關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內容公開於機關網站。
三、 檢附1.宜蘭縣政府補助影視製作拍攝實施要點、2.宜蘭縣政府影視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3.申請單位聲明書、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5.送件檢核表6.申請拍攝補助款申請書各1份。

  • 相關檔案
    1. 附件檔案1-宜蘭縣政府補助影視製作拍攝實施要點
    2. 附件檔案2-宜蘭縣政府影視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3. 附件檔案3-申請單位聲明書
    4. 附件檔案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5. 附件檔案5-送件檢核表
    6. 附件檔案6-宜蘭縣申請拍攝補助款申請書 11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