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宜蘭文學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府秘法字第1010048124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府秘法字第1080120184B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附表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三 條 宜蘭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包括舊農校校長宿舍及庭園。使用本館場地設備,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及注意事項如附表。
第 四 條 使用本館進行拍攝或錄影者,應先檢附企劃書向本局申請許可。
第 五 條 本局因推行重大政策措施、辦理文學教育推廣、行銷等活動,或為促進館際交流、學術研究等情事,對特定參加人員或團體得免收或減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