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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宜蘭縣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宜蘭縣文化事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一定金額」,並自即日起生效。

日期:111-01-14    
主旨:公告修正「宜蘭縣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宜蘭縣文化事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一定金額」,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9條、第21條第3項。
公告事項:
1. 宜蘭縣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指以舉辦符合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業務之公益性文化事務為目的之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 宜蘭縣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現金總額比率為百分之百,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部分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
3. 宜蘭縣文化事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21條第2項第3款所指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上版日期:11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