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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文行字第1090004080A號
主旨:公告訂定「宜蘭縣文化事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3項。
公告事項:宜蘭縣文化事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