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台灣戲劇館教學員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2年1月30日實施
中華民國93年11月10日1次修正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2次修正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3次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4次修正
第一條 為發掘與培養戲曲教學人才,並發揮台灣戲劇館之戲劇推廣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員之產生
凡認同台灣戲劇館戲劇教育推廣宗旨,經甄選、研習訓練,並經實習且績效良好者,始正式成為教學員。至於其基本來源如下:
(一)本局台灣戲劇館歌仔戲傳習班學員
(二)本局台灣戲劇館公開甄選人員
第三條 教學員之組織
(一)設組長1名:掌理與台灣戲劇館對口聯繫及各小組工作執行監督等事務。
(二)下設「前場管理組」、「活動策劃組」、「舞美製作組」、「文宣資料組」、「後場管理組」,
每組分設小組長1名,組員數名,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第四條 教學員之義務
(一)協助台灣戲劇館舉辦之各項戲劇活動。
(二)擔任「周末劇場」之演出、教學、主持等工作。
(三)協助文化性、公益性之戲劇表演活動。
(四)教學員年服務需滿2次,始頒發證書。
第五條 教學員之權利
(一)服務時得享有保險及誤餐補助。
(二)購買台灣戲劇館出版品享有8.5折優惠。
第六條 教學員之考核,平時由台灣戲劇館及組長詳實紀錄服勤情形,並召開考核小組評鑑之。
第七條 教學員有違反館譽之行為者,送考核小組審核,輕者予以警告,重者予以除名之處分。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局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