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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台灣戲劇館典藏文物管理辦法

日期:100-05-30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台灣戲劇館典藏文物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一日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修訂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頒「文化工作手冊」及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函頒「博物館的營運與管理參考手冊」,訂定本辦法。
 
第二章            徵集
第二條:文物徵集範疇,以歌仔戲、北管戲、傀儡戲、布袋戲之文物為收藏重點,另中華民族具歷史藝術價值之戲曲文物暨世界各地具比較、研究價值之偶戲文物,亦可收藏之。
第三條:設置台灣戲劇館典藏文物評鑑要點,並遴聘評鑑委員五人,對徵集文物進行評鑑,凡審核通過者,均列入永久典藏。(要點詳附件)
第四條:文物徵集方式採左列四項:
(一)價購:根據館藏需求,逐年編列預算,對文物做有計畫之價購。
(二)捐贈:採無條件方式受理捐贈,並需填寫捐贈收據(表一)一式兩份,分由捐贈者及
本館持有。
(三)交換:若徵集文物中,遇非本館所需或重複多餘文物,可與其他博物館從事交換工
作,唯需簽奉局長,核准後始能實施。
(四)轉移:若有不適於永久典藏之文物,可轉移至「館存品」目錄中,移作其他公共目的使用,如交換品、研究品、外借展覽品等,但應簽奉局長核准後實施。
 
第三章        典藏
第五條:入藏文物,每件均有一個登錄號及一個分類號。當編號完畢後,號碼應依照文物型式註寫於固定且隱蔽處。
第六條:文物之登錄號,採三截式編法,即文物接收年份為第一截,本年的個案號為第二截,最後是個案內的文物號。
第七條:文物之分類號,依據性質分類如下:
  
C其他類
    
B偶戲類
  
A戲曲類
 
 
國外偶戲
國內其他
偶戲
布袋戲
傀儡戲
 
4.其他物件
3.宣傳品,如海報、戲單
2.書籍,如曲譜、劇本
1.樂器
8.戲服、口面、盔帽、切末等
7.戲偶
6.戲服、口面、盔帽、切末等
5.戲偶
4.戲服、口面、盔帽、切末等
3.戲偶
2.戲服、口面、盔帽、切末等
1.戲偶
4.零星物件
3.切末
2.口面、盔帽、鞋靴
1.行頭
比賽
 
 
 
 
 
 
含頭、身
 
含頭、身
 
含頭、身
 
含頭、身
 
 
 
 
 
 

 

 

 

 

 

 

 

 

第八條:文物入藏時,需填寫各類登記表格,如新增文物個案表(表二)、藏品登錄清冊(表三)、分類清冊(表四)及文物資料卡(表五)等。

第九條:每件文物應有其固定儲放位置,編定庫號入卡,俾便憑藉資料卡提取物件。
第十條:文物損減應由承辦員填寫文物損減報告書(表六),依規定手續辦理註銷、維修或其他之適當措施,如遇註銷仍應保留空號不得填補。
第十一條:文物入藏前需經清潔、消毒等步驟。典藏室並應定期消毒、燻蒸,以避免害蟲滋生損及典藏品。
第十二條:典藏室需裝置空調設備,以維持文物儲藏條件,溫度應控制在攝氏十六度│二十四度間;相對濕度應控制在百分之四十至六十間。另文物需注意避免紫外線照射而產生褪色損害。並且填寫溫溼度紀錄表(表七),確切掌控文物儲藏環境。
第十三條:加強防火、防盜設施,並投保文物火災及竊盜險等,以維護典藏文物財產之安全。
第十四條:為展覽、修護或其他特殊理由,得申請典藏文物提借,需填寫文物提借歸還登記表(表八),經核准後始得提件。
第十五條:凡欲進入典藏室者,需向承辦員提出口頭申請,並由其陪同進入及填寫出入管制表(表九)。
第十六條:典藏文物應由承辦員會同行政課等相關人員,一年盤點一次,並填寫文物盤點紀錄表(表十)。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第十八條:本辦法經局長核准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附 件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台灣戲劇館典藏文物評鑑委員會設置及評鑑要點
一、   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頒「文化工作手冊」內工作要領及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頒「博物館的營運與管理參考手冊」之規定,設置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台灣戲劇館典藏文物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職掌本局台灣戲劇館典藏文物之鑑定、收購及價格標準之認定等有關事項。
三、評鑑範圍:傳統戲劇及偶戲文物。
四、本會評鑑委員五人,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由文化局局長聘任之。
五、本會召開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人數未過半則視同流會。
六、本局對文物之蒐購,須經本會委員過半數表決同意,方得購藏。
七、本會委員對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表決,應予迴避不得參與。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九、本要點經局長核定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九十一年度至九十二年度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台灣戲劇館典藏文物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

 
 
 陳 進 傳
 
 林 茂 賢
 
 莊 進 才
 
 莊 伯 和
 
 林 鋒 雄
 
 評 鑑 委 員
 
 
 
一、宜蘭技術學院教授
二、專長:宜蘭史等
一、靜宜大學中文系講師
二、專長:民俗曲藝
一、漢陽歌劇團團主、民族藝術薪傳獎得主
二、專長:北管、歌仔戲音樂、劇團經營
 
一、曾任輔仁大學教授
二、專長:工藝美學
一、國立台北大學民俗藝術研究所副教授
二、專長:中國戲曲
三、台灣戲劇館規劃人
 
 現         
 
 
 
 
 
 
 
備 註

 

 

 

 

 

 

 

 

 

附件: 

典藏文物管理辦法---表一     

典藏文物管理辦法---表二   

典藏文物管理辦法--表三登錄清冊

典藏文物管理辦法---表四分類清冊   

典藏文物管理辦法---表五文物資料卡

典藏文物管理辦法---表六文物損減報告書

典藏文物管理辦法---表七典藏室溫濕度紀錄表

典藏文物管理辦法---表八文物提借歸還登記表

 典藏文物管理辦法---表九典藏室人員出入管制表

典藏文物管理辦法--表十文物盤點紀錄表

 

上版日期:10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