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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演藝廳美術展覽作業要點

日期:98-11-04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演藝廳美術展覽作業要點

壹、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縣內美術班級學子積極創作,展出成果,特訂定「宜蘭演藝廳美術展覽作業要點」。

貳、縣內美術特殊班級學校(以下簡稱申請人),均可依本要點申請展覽。

參、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於展出前三個月填具申請書乙份,並檢具作品照片,向本局表演藝術課提出申請。
    二、參展作品須為在校學生之創作。
    三、申請展覽案件,經本局審查通過者,由本局函知申請人;未通過者,亦由本局函知。(送審資料,不予退還)

 肆、申請人接獲通知後,請依協調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前一個月,通知本局。

伍、展出地點:為本局演藝廳一、二、三樓大廳。(宜蘭市渭水路106號) 展出期間:每檔以一個月為原則,並視申請單位多寡,協調調整之。 展出時間:依本局演藝廳演出開放時間為準。 展出對象:至本局演藝廳觀賞節目之民眾。

陸、展出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展出之會場佈置,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本局表演藝術課協助之。
    二、展出者如印製請帖、宣傳資料時,其內容須經本局審查後,方能印製。
    三、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四、會場之佈置,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展覽結束,展品應於結束之次日運離。逾期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五、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否則立即終止展出。
    六、展出者如舉辦開幕、茶會、剪綵等儀式,應與本局表演藝術課預為協調辦理。
    七、 展出期間,展品安全維護,由展出者與本局共同負責,作品如有遺失或損壞,本局不負賠償責任。
    八、展場不得陳列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
    九、展出者應依本局之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賠償責任,且於展覽結束後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十、展出期間,如有派員解說,請配戴由本局發給之工作證,解說員並應注意禮貌態度。
    十一、凡在本局演藝廳辦理之展覽未滿半年,不得再度申請。
    十二、展覽場地如遇本局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另行通知安排展覽檔期。

柒、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增補修訂之。

捌、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展覽申請書上之各項表格請詳填,未填寫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申請表格可至本局網站下載http://www.ilccb.gov.tw,或洽本局表演藝術課索取。 本局表演藝術課:宜蘭市渭水路106號,電話:(03)9369115轉111~114。
 

上版日期:98-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