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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史館圖書閱覽要點

日期:99-12-03    

宜蘭縣史館圖書閱覽要點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府文圖字第0960001001號函頒實施(名稱為「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宜蘭縣史館借閱圖書閱覽辦法」)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宜文圖字第0970001984號函頒修正第2、3、4點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縣史字第0990000468號函頒修正名稱為「宜蘭縣史館圖書閱覽要點」及全文12點

一、本要點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宜蘭縣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民眾利用本館所蒐藏之圖書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三、開放時間:
    (一)本館開放日為週二至週日(九時至十七時)。
(二)休館日:每週一、民俗節日、國定假日、每月最後一天(本館清潔日)及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
四、個人借閱證及家庭閱讀卡之申請:
(一)本館借閱證種類有兩種,名稱分別為「宜蘭縣公共圖書館借閱證」(以下簡稱個人借閱證)及「宜蘭縣公共圖書館家庭閱讀卡」(以下簡稱家庭閱讀卡)。
(二)民眾至本館服務台申辦個人借閱證,應出示下列證件之一:國民身分證、駕照或戶口名簿正、影本皆可(外籍人士或僑生得以護照或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三)凡設籍宜蘭縣之民眾,每戶得申辦家庭閱讀卡乙張,申辦時應攜帶戶口名簿正本(或影本)及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駕照等。
(四)個人借閱證及家庭閱讀卡均不得借予他人使用,違反者除沒入外,並於一年內停止受理申請。
(五)個人借閱證及家庭閱讀卡使用期限,申請人設籍於本縣者為五年,申請人設籍於外縣(市)者為一年,使用期限屆至前,申請人得持國民身分證、駕照或戶口名簿至本館申請延長使用期限,經本館同意後即可繼續使用。
(六)申請人之資料如有變更,應攜帶證件向本館辦理更正。個人借閱證或家庭閱讀卡如有遺失,申請人應攜帶證件向本館流通櫃台辦理掛失手續;因未辦理掛失,致發生冒借圖書資料而使本館蒙受損失者,應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七)申請人可自備悠遊卡申辦個人借閱證。
(八)申請人因遺失個人借閱證或家庭閱讀卡,向本館申請補發者,應繳付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整(以悠遊卡申辦補發者除外)。
五、圖書、雜誌借閱
(一)持有個人借閱證者,一次可借閱圖書、雜誌等合計總數不得超過八冊,借閱期滿後可續借一次。
(二)持有家庭閱讀卡者,一次可借閱圖書、雜誌等合計總數不得超過二十冊,借閱期滿後可續借一次。
六、貼紅標籤之圖書不外借。借出之圖書,如有遺失、污損、撕毀、缺頁等情形,借閱者應購買原書作為賠償,如原書已絕版或無法價購,應依「宜蘭縣史館借閱圖書污損、遺失及逾期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七、本館已編目、上架之圖書資料,民眾可自行查閱,惟不得攜出閱覽室,閱畢應歸還原位。若需影印,應依本要點第八及第九點辦理之。
八、民眾影印圖書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九、本館內之圖書等資料,不得擅自重製、出版、發表或銷售;如有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情事,行為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館無涉。
十、本館嚴禁將借用之資料擅自拷貝或轉借,違反者於一年內停止借閱申請;如有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情事,由行為人自負法律責任。
十一、本館提供圖書諮詢服務。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上版日期:9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