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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日期:100-06-30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一條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揚傳統戲劇藝術、培育優秀戲劇人、維護傳統鄉土戲劇資產、創新表演風貌,進而達成社會教育及弘揚文化的功能,成立蘭陽戲劇團(以下簡稱本團),設置「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本府文化局為主辦機關;其設置、管理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為附屬單位預算作業基金。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補助。
二、本團演出收入,其收入總額不得低於演藝
支出成本。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及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本團戲曲業務及管理費用之支出。
二、有關本團業務發展必要之設備及投資。
三、其他有關戲曲發展之事項。
 
第六條 本基金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基金之諮詢機構,置委員九人,以縣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任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處府財政處處長。
四、本府主計處長。
五、本府文化局局長。
六、研究戲曲之學者專家三人。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
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
 
第七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本會委員皆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八條 本基金各項會計事務及收支事項,其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與年度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九條 本基金之保管,應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第一O條 本團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處理本團文書、國際推廣交流、
演出服務、票務行銷、宣傳設計、刊物編
輯與出版、演出資料蒐集運用、閱覽服
務、出納、庶務、運動傷害、電腦資訊、
財產管理及不屬各組之事項。
二、演藝組:處理本團劇藝研究之規劃與執
行、演出之規劃、演練等事項。
三、製作組:處理本團演出之管理、執行及設
計製作等事項。
 
第一一條 本團置名譽團長,由縣長兼任之。置團長一人,由縣長遴聘(派)任之,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團長一人,由團長遴聘(派)任之,襄理團務。
 
第一二條 本團置組長三人,由團長甄選遴聘(派)任之,處理組務。本團得視實際需要設副組長,由團長甄選遴聘(派)任之,協助處理組務。
 
第一三條 本團置下列團員:
一、團務人員:助理行政、文宣推廣、活動企
劃、公關、票務行銷、資料管理等人。
二、劇藝指導人員:導演、編纂、設計師、排
練指導、音樂設計、技術指導等人。
三、演員及文武場樂師。
四、助理劇藝指導人員:助理導演、助理編
纂、助理設計、助理排練指導、助理音樂
設計、助理技術指導等人。
五、研究發展人員: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
人。
六、技術人員:劇務管理、舞台佈景、箱管、
梳妝造型、燈光、道具、字幕、音效、電
工等人。
前項各類人員,按專長甄選遴聘,必要時
得兼任。
 
第一四條 本團之會計、人事及政風業務由本府文化局會計、人事、政風人員兼任之,依法辦理相關業務。
 
第一五條 本團設團務發展委員會及團員評鑑委員會,由副團長、各組組長、導演、編纂、排練指導、音樂設計、技術指導、研究員、團員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負責團務研發及團員評鑑考核等事項,定期召開會議,由團長兼任召集人,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一六條 本團得聘請藝術顧問若干人,為本團藝術風格之重要諮詢,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一七條 本團組織系統另以表列之。(詳如附表一)
本團所需人員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詳如附表二)
 
第一八條 為辦理團員之甄選遴聘作業,劇團得組成甄選遴聘委員會,負責新進團員甄選工作,並邀請學者專家、資深演員及樂師等人員擔任甄選委員。
 
第一九條 本團甄試方式,分為書面審查及面試兩部分。書面審查後,再行通知面試。其內容由甄選委員會訂定之。
 
第二O條 經甄選遴聘之團員應先予實習試用至少一個月,並依評鑑成績及表現決定其是否晉升為正式團員及其等級之依據。
 
第二一條 團員甄選遴聘之進用資格、職稱及分等,另以進用表定之。(詳如附表三)
 
第二二條 本團團員之續聘、晉級、改聘、解聘、獎懲及支給年度獎勵金等考核事宜,除另有規定外,均由團員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會)評定,經核定後生效。
 
第二三條 本團團員每年均應接受評鑑。
 
第二四條 團員之評鑑考核,依據下列事項評定之:
一、客觀評鑑:
(一)出勤紀錄。
(二)平日練習紀錄。
(三)排練紀錄。
(四)演出紀錄。
(五)違反本團有關規定紀錄。
(六)特殊優良表現紀錄。
(七)其他可供參考紀錄。
二、主觀評鑑:
(一)專業技能:包括劇藝水準、演出效
果、進退步程度等。
(二)工作績效:包括敬業態度、團隊配
合、合作精神等。
 
第二五條 評鑑會定期召開會議,並於聘約期滿前,以書面通知團員年度評鑑考核結果。
 
第二六條 評鑑委員對評鑑審查中之案件與自身權益有關時,應自行迴避或依評鑑會召集人之指示或依當事人之聲請,經評鑑會同意後迴避之;惟必要時,評鑑會召集人可邀其列席說明。
 
第二七條 主客觀評鑑標準依比例評鑑之。評鑑結果由評鑑會視等級分配,並依其評鑑成績,決定其升降等級及續聘與否。表現特優者,得越等或越級晉升;表現特差或經評定職務與等級不符或已無事實需要者,得越等或越級降聘或停聘。
 
第二八條 團員評鑑後之等級升降,需符合本團編制員額及等級分配表之規定,但必要時得保持彈性。
 
第二九條 評鑑考核作業規定由本團另訂之。
 
第三O條 本團團員薪資支給,以薪資支給表定之。(詳如附表四)
 
第三一條 本團團員參與劇團演出之酬金,另以演出酬金支給標準表定之。(詳如附表五)
 
第三二條 本團團員之退休金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
 
第三三條 本團團員所需之薪資、職務加給、演出酬金、年終工作獎金、退休金、勞保與健保補助、演出意外保險等人事費用,須列入本基金年度預算內支給。
 
第三四條 本團團員服務規定,由本團另訂之。
 
第三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組織系統表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團員演出酬金支給標準表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團員薪資支給表

蘭陽戲劇團團員員額編制表

蘭陽戲劇團團員甄選遴聘進用表

上版日期:10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