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公共藝術經費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府秘法字第1010174680-B號令發布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公共藝術經費,辦理本縣公共藝術設置、維護管理及教育推廣事宜,設立宜蘭縣公共藝術經費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第三條 本專戶設立於本府文化局保管金專戶之分支帳戶;本府得視公共藝術推行之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專戶內之款項。
第四條 本專戶存管之款項來源如下:
一、興辦機關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交予本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之經費。
二、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指定用於公共藝術之捐贈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專戶存管之款項用途如下:
一、本縣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支出。
二、本縣公共藝術之教育推廣、民眾參與、人才培育等活動之支出。
三、本縣公共藝術定期清查、管理維護之支出。
四、審議運作之相關支出。
五、其他與公共藝術相關之支出。
第六條 本府文化局及各興辦機關提送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向本府申請動支本專戶存管之款項。
第七條 本專戶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政府會計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專戶結束時,應結算其餘存權益,除設立公共藝術基金可撥入基金外,應解繳縣庫。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