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法規命令

列印[另開新視窗]

政府捐助之宜蘭縣文化事務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

日期:110-01-2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520



發文字號:府文行字第1090004082A



 



主旨:公告訂定「政府捐助之宜蘭縣文化事務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5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依財團法人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政府捐助之宜蘭縣文化事務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宜蘭縣政府依規定為其遴聘之董事或監察人,其中應有一定比例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其比例及推薦方式如下:



()由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一定比例,應依每次改選時,該公法人所捐助或捐贈基金數額之合計數,占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例;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公法人代表人選之推薦方式,應以書面敘明推薦之理由及被推薦者之簡歷,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後,報請宜蘭縣政府遴聘之。


上版日期:110-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