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法規命令

列印[另開新視窗]

宜蘭縣史館借閱圖書污損、遺失及逾期處理要點

日期:99-12-03    

 

宜蘭縣史館借閱圖書污損、遺失及逾期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89年3月1日府文圖字第○○○號函頒實施(名稱為「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宜蘭縣史館借閱圖書污損、遺失及逾期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縣史字第0990000468號函頒修正名稱為「宜蘭縣史館借閱圖書污損、遺失及逾期處理要點」

一、為維護本館圖書之完整,發揮圖書最高效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讀者借閱圖書時,應親自檢查有無撕毀、缺頁、圈點、批註等情事,並向管理人員申
    明。
三、讀者借閱之圖書,如有遺失應自動向本館申請辦理賠償手續。
四、遺失或毀損之圖書,應由讀者自購相同之新書賠償之,凡已絕版無法購買時,依原定
價或時價計後加二倍之現金賠償之。
五、讀者賠償圖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賠償手續:
 1.由流通櫃台填註賠償登記表,核定賠償價格。
 2.經核定賠償價格後,即繳納賠償金額,並領取繳款收據,辦理註銷手續。
 3.如自行購買相同書籍作為賠償時,應將所購圖書送交流通櫃台辦理註銷手續。
六、本館圖書資料借閱,逾期一天則罰停止借閱權一天。逾期六個月以上未還之圖書,本
館將報銷處理,如欲恢復借閱權,未歸還之圖書資料需辦理賠款,不再接受賠書,並
自賠款日起停止借閱權六個月。
七、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本館得隨時修訂之。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上版日期:9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