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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接受捐贈收藏名家美術藝術作品作業要點

日期:98-11-04    

宜蘭縣政府接受捐贈收藏名家美術藝術作品作業要點
更新日期:95年11月30日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縣內外法人或自然人捐贈名家美術藝術作品(以下簡稱捐贈作品),以充實本縣藝術作品典藏或增加縣庫資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接受捐贈作品以縣內外(含國外)之法人或自然人所有由捐贈者收藏之之名家美術藝術作品為限。

三、本府接受捐贈,需填列申請表(如附件)並經本府文化局審查會議認定其具典藏價值,方接受該捐贈;本府文化局不鑑定捐贈品價值;逕以實物受贈件數摯發收藏實物證明交付捐贈者。

四、本府接受之捐贈作品,本府得典藏或逕予出售,出售作業均依政府相關預算程序等規定辦理,並得委託專業藝術經紀人辦理之。

五、本要點並依本府頒發「宜蘭縣各機關學校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規定辦理之。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宜蘭縣政府接受捐贈收藏名家美術藝術作品申請表

上版日期:98-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