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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典藏美術品、文物評鑑委員會設置及評鑑要點

日期:98-11-04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典藏美術品、文物評鑑委員會設置及評鑑要點
 
一、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頒「文化工作手冊」內工作要領及「博物館的營運與管理參考手冊」之規定,設置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典藏美術品、文物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職掌本局典藏美術品、文物之鑑定、收購及價格標準之認定、取得、保管、維修、減少等有關事項。

三、評鑑範圍:
(一)特定文物(配合本縣特色館─台灣戲劇館之規劃,購置有關戲劇文物,另含本局典藏之各類珍貴動產)。
(二)民俗及地方文物。
(三)美術品。

四、本會之設置得依前項評鑑範圍之需要,分設若干組,每組委員五─七人,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由文化局局長聘任之。

五、本會委員表決時,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過半數以上同意行之。

六、本局辦理公告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之美術品、文物蒐購,須依據政府採購法並經過本會委員表決同意,方得購置。

七、本會委員對與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表決,應予迴避不得參與。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九、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上版日期:98-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