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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宜蘭演藝廳場地租借要點

日期:108-02-21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宜蘭演藝廳場地租借要點         

                                                                                                                                  88.03.15訂定,91.05.09修正,95.02.27修正,108.02.21修正

壹【申請資格】
  本局演藝廳之租借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演出者本人:年滿16歲,具公開演出實力者。
   二‧人民團體、公司或基金會:在我國登記立案且具備辦理演藝活動資格者。
   三‧學校:國小以上設有音樂、戲劇及舞蹈科系或社團之相關學校。
表演節目若聘有外國演藝團體(個人)或大陸人士參與演出,應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貳【申請規範】
   申請單位辦理表演藝術活動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局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
用。 四‧各種開獎、抽獎或類似之活動。 五‧損及本廳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六‧
其他經本局審查認定不宜使用者。
參【使用規定】
一‧取消或另議檔期:
       (一)申請單位因故取消演出計劃或要求另議檔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於演出前一個月辦妥
           退借手續,未辦或逾期辦理退借者,視自行放棄使用,已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其他
           費用概不退還。因故取消節目後,儘速發佈新聞稿並繕寫大型海報公告觀眾,如未善盡公
 告義務引發之糾紛,由其自行負責處理。
     (二)本局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場地時,得於演出五日前通知申請單位變更使用日期,不願變更日期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賠償。如有另定合約者,從其約定
二‧變更演出內容:演出單位如有變更演出內容時,應事先送本局審核後辦理,如因演出節目內容
       變更致本局遭受財物或名譽之損失,應賠償本局所受之全部損害,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理。
三‧責任歸屬:
       (一)租借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傷亡,除因本局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  
           件外,均由申請單位負全責,本局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如不當使用本局設備及場地
           所致之損害者,亦同。
       (二)申請單位對於場地一切器材及設備,應善盡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應於完全清潔、完好無
           缺情狀下歸還本局,如有任何損毀、失效或遺失,其衍生費用,本局得由保證金中扣除,程度過鉅,經估價超出預繳額時,仍應依實追補。本局得停止其二年內申請租借場地之資格。
   四‧回復原狀:申請單位於租借期滿前應將一切自有之物件搬離並回復原狀,若未如期清除,即視  
                 同廢棄物,本局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為任何之處理,處理所須費用及所生損害,概由申請單位負擔之。
   五‧禁攜物品:本場地禁止攜帶任何飲食、寵物進入,並禁止留宿,申請單位應負監督管理之責。
                 除經本局核准外,不得出售任何物品。
   六‧貴重物品:貴重物品請妥善保管,所有物品本局不負損壞遺失賠償責任。
   七‧危險物品:申請單位置放本場地內外之物品具危險或妨礙他人之虞時,本局得隨時要求移除。
                 申請單位未移除或由本局認定必要者,得逕代移除,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八‧外加電力:申請單位未獲本局事前許可,不得於租借場地內外擅自安裝任何電器及外加電力。
   九‧調控人員:音響燈光調控人員由本局派任,惟得視演出狀況,要求演出團隊加僱工作人員。       
   十‧劇場維護紀錄:為確保本廳之安全管理,申請單位使用本廳時,本局得全程錄影、錄音,並僅供本局紀錄保存之用,如需公開播放,應取得演出單位之同意,始得為之。
   
肆【休館】
   本局演藝廳為維護與保養場地,得視需要決定保養期間,並停止對外租借場地。
伍【附則】
   一‧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局其他規定行使之。
二‧本規定經本局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或補充時亦同。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宜蘭演藝廳場地租借申請流程

 

  
  
    
洽辦單位/電話
查詢檔期
每週一~
9:00~12:0014:00~17:00
以電話查詢檔期。
 
表演藝術科(行政辦公室)
03-9369115111~115
宜蘭市中山路二段482
網址:http://web.ilccb.gov.tw/
租借申請
遲至檔期使用日前二個月提出申請。
提出公文、演出企畫書、負責人身份影本、立案證明影本及其他相關資料。以郵寄或親自送件方式申請(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繳費
收到同意租借公文七日內辦理。
持本局「同意租借公文」、「場地借用申請書」及場地租借費用辦理。
表演藝術科(行政辦公室)
03-9369115轉112
宜蘭市中山路二段482
派票
 
售票活動票券:稅捐機關驗票。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法務科
03-9325101
宜蘭市中山路二段165
索票活動票券:本局驗印後,始為有效票。
表演藝術科(行政辦公室)
03-9369115111~115
 
文宣
演出檔期首日前一個月送出。
提出海報、DM等文宣品,以供宣傳。
技術協調會
前台協調會
演出檔期首日前三週召開。
持填妥之技術需求表辦理。
表演藝術科(技術辦公室)
03-9369115101~105
 
裝台日
於申請演出時一倂提出。
前後台工作人員於裝台、彩排、演出時一律配戴核發之證件及身份證明文件。
彩排
於租借期間內,視實際情況而定。
對外公開彩排應於技術協調會中確定。
演出
演出日。
請依公佈時間準時開演。
拆台
演出結束日。
設備查驗、歸位及清點借用物品。
結案
演出結束後一週內。
如無損壞,退回保證金。相關設備如有損壞,請照價賠償。實際使用費超出繳交費用者,應於演出後一週內補繳。
表演藝術科(行政辦公室)
03-9369115112
宜蘭市中山路二段482

場地收費標準表

 

類別
費用項目
數量
金額(元)
小計(元)
合計(元)
備註
基本費
場地使用費
1
5,000
15,000
24,000
1.使用時間為9:00~22:00
2.裝台、彩排如為演出當日,不另計費。
3.不足1日以1日計。
清潔費
1
3,000
音響使用費
1
2,000
燈光使用費
1
3,000
音響燈光調控費
1
2,000
保證金
一般保證金
1
6,000
9,000
租借場地一律繳交本項費用。
環境影響保證金
1
3,000
其他
使用費
冷氣使用費
1小時
1,000
 
 
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
鋼琴使用費
YAMAHA-C5
1時段
2,000
 
 
1.調音費自理。
2.分早、中、晚3個時段,每時段4小時。不足 1時段以1時段計。
鋼琴使用費
STEINWAY-D274
4,000
備註
設備如無損壞,無息退回保證金;如有損壞,照價賠償。實際使用費超出繳交費用,應於演出後一週內補繳完成。

 【說明】
1.    本收費標準表依據本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2.    依行政院環保署八四年九月十一日(八四)環署毒字第四九○○二號函規定,申請大型活動場地承租單位,務必做好環境衛生評估,如有造成他人損害應負責賠償。


 

上版日期:10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