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宜蘭縣議會第20屆第18次臨時會第01次會議三讀通過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各場地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場地,指本局所有之下列場地:

  1. 展覽室
  2. 演講室
  3. 會議室
  4. 室外東廣場
  5. 演藝廳
  6. 演藝廳戶外劇場

第三條

本局場地,以提供政府機關舉辦各項活動為優先。

第四條

申請使用場地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依使用性質,分別繳納場地使用費、場地清潔費、音響使用費、燈光使用費、音響燈光調控費、鋼琴使用費、投影機使用費、冷氣使 用費、一般保證金及環境影響保證金,其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一般保證金及環境影響保證金於活動結束並回復場地原狀後,無息發還。

場地有損毀或遺失物品之情事時,損失金額自一般保證金核實扣抵;申請人使用本局場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噪音管制法等相關法令,致本局受主管機關處罰時,其罰鍰金額自環境影響保證金核實 扣抵。一般保證金及環境影響保證金有不足時,由本局通知申請人補繳差額。


第五條

申請人因故未使用場地,除展覽室及演藝廳應於使用日前一個月辦妥取消手續外;其餘場地應於使用前三日辦妥取 消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自願放棄使用權利,已繳納之費用,除一般保證金及環境影響保證金外,均不予退還。但因緊急事故、意外、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使用者,得申請全額退費或延期使用。

前項但書之情事,致本局未能如期提供場地者,本局得於五日前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日期,不願變更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

第六條

本局場地使用時段如附表。

使用本局場地,室外東廣場以三日為限,展覽室以七日為限。

申請人因實際需求需延長使用期間,應於使用期限屆至前向本局申請繼續使用,本局同意後始得繼續使用之。未依規定完成繼續使用申請者,一般保證金不予發還。但經本局事後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辦理室外藝文活動時,擴音音量應符合噪音管制相關規定。

第八條

使用場地期間,展覽作品、安全維護及公共秩序,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第九條

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作為營業、婚喪喜宴或危險表演用途。
  2. 室內禁止服裝不整、穿著木屐、拖鞋、釘鞋或攜帶危險物品者進入。
  3. 禁止張貼海報、標語。室內外如懸掛旗幟布條或擺置花籃、賀物應置放本局指定範圍。
  4. 禁止飲食、吸菸、野炊、燃放煙火、爆裂物、使用火燭或其他具有引發火災之虞之行為。
  5. 未經許可,不得於場地布置時使用本局其他設備或用具,且原有固定設備不得變更。需自行加裝燈具、音響或搭設展演設備者,須確保電力負荷及設備之安全無虞,用畢應即恢復原狀。有損壞應立即修 復或照價賠償。
  6. 布置、裝台或彩排使用場地,除室外東廣場及演藝廳戶外劇場外,餘室內場地按收費項目收費,使用冷氣需計收冷氣使用費。
  7. 申請人應於展演活動結束後儘速移除所用之器具設備,並將場地清理乾淨。有逾期留置之物,本局得逕以廢棄物處理之。

第十條

申請人違反本自治條例第七條或前條規定時,本局除停止其使用外,得不發還一般保證金或環境影響保證金。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場地收費標準及申請單下載

  • 場地設施照片(三樓第一會議室)(二樓演講室)(北廣場)
  • 場地收費標準一覽表

為因應文化中心耐震補強工程文化中心場地暫停借用。

場地使用與相關費用明細
項目展覽室
(暫停借用)
演講室
(約200人)
(暫停借用)
會議室
(約50人)
(暫停借用)
室外東廣場
(暫停借用)
室外北廣場
(暫停借用)
戶外劇場演藝廳
場地使用費2000200020001000100010005000
場地清潔費500500500300030005003000
水電維護費-------
音響使用費-500----2000
燈光使用費500500500---3000
音響燈光調控費-500----2000
一般保證金4000400040004000400010006000
環境影響保證金---3000300010003000
合計7000800070001100011000350024000
聯絡人03-9322440
分機510 林先生
03-9322440
分機155 林小姐
03-9369115
分機132 歐小姐

備註:

一、上項場地使用費、清潔費等各項費用計算方式:室外、展覽室及演藝廳以日計算,未滿一日以一日計算;室內各室分早上(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晚上(六至十時)計費。演講室及會議室若連續借用三個時段者按每場收費標準八折計算,惟保證金及清潔費不加計。

二、除展覽室、演藝廳外,其他場地演出單位於佈置、裝台、彩排時間不另計費,若開啟冷氣需計收冷氣費。

借用演藝廳冷氣時每小時以一○○○元計費,未滿一時以一小時計算,其餘室內場地以每小時五二五元計費。

三、除演藝廳外,其他場地連續使用三天以上清潔費以八折收費。

四、室外用電請自備發電機,需申請接電,用電量應在20kw以下,若非自備發電機者,每場加收五○○元。

五、借用鋼琴分早上、下午、晚上三段收費,YAMAHA -C5每段收費二、○○○元,STEINWAY-D274每時段收費四、○○○元,彩排亦同,調音自理。

六、音響燈光調控人員由本局派任。

七、如有損壞器材設備者應依本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九條規定扣抵或賠償。

八、依行政院環保處84.9.11.(84)環署毒字第四○○九二號函規定,申請有大型活動場地承租單位,務必事先做好環境衝擊評估,如有造成他人損害,應負責賠償。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場地收費基準表(114/12/16) 
(演藝廳及演藝廳戶外劇場借用 其餘暫停借用)
項目展覽室
(以日收費)
演講室
(以時段收費)
會議室
(以時段收費)
室外東廣場
(以日收費)
演藝廳
(以日收費)
演藝廳戶外劇場
(以日收費)
場地使用費2,000 元2,000 元2,000 元1,000 元1,000 元1,000 元
場地清潔費500 元500 元500 元3,000 元3,000 元500 元
音響使用費_500 元__2,000 元_
燈光使用費500 元500 元500 元_3,000 元_
音響燈光調控費_500 元__2,000 元_
一般保證金4,000 元4,000 元4,000 元4,000 元6,000 元1,000 元
環境影響保證金___3,000 元3,000 元1,000 元
合計7,000 元8,000 元7,000 元11,000 元24,000 元3,500 元
聯絡人03-9322440
分機510 林先生
03-9322440 分機155 林小姐03-9369115 分機132 歐小姐
備註

收費方式說明

  1. 收費項目計算方式:
    以日收費:展覽室、室外東廣場、演藝廳及演藝廳戶外劇場,未滿1日以1日計算。
    以時段收費:演講室及會議室,分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 時)晚上(6時至10時)3個時段,若連續使用3個時段者,按每時段收費標準8折計算,惟一般保證金及環境影響保證金不加計。
  2. 布置、裝台、彩排時間收費:除室外東廣場及演藝廳戶外劇場外,餘室內場地按收費項目收費,使用冷氣需計收冷氣使用費。
  3. 鋼琴使用費:
    演藝廳YAMAHA-C5每時段收費2,000元,STEINWAY-D274每時段收費4,000元,彩排亦同,調音自理(分為上午、下午及晚上3個時段)。
  4. 投影機使用費:
    演藝廳每時段收費10,000元,連續使用3個時段者,按每時段收費標準8折計算。
  5. 冷氣使用費:
    演藝廳每小時以1,000元收費,展覽室、演講室及會議室每小時以525元計費,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
  6. 室外東廣場及演藝廳戶外劇場,如需使用本局電力者,用電量應在20kw以下,每場加收500元。    
  7. 演藝廳音響燈光調控人員由本局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