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歷史建築「大三鬮林宅」定著土地範圍及本體面積

  1.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及「宜蘭縣第三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4年度第2次審議會」決議。
  2. 修正歷史建築「大三鬮林宅」定著土地範圍及本體面積,內容如下:
    1. 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範圍地號及面積:員山鄉新三泰段388地號,面積3,650.05平方公尺,如附圖。
    2. 歷史建築本體面積:1,245.28平方公尺。
  3. 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條繕具訴願書,送達本府,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