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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須知

日期:108-02-20    

宜蘭縣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須知

88年11月10日訂定
89年7月28日修訂第七條
90年4月20日修訂第一條
95年3月15日修訂第七、九、十、十一條
99年6月17日修訂第十一條
100年1月11日修訂第二、三、十二條
102年1月9日修訂第一、九、十二條
107年1月19日修訂第三條

一、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徵選及獎勵本縣傑出演藝團隊,增加演出機會,穩定行政,提昇專業創作水準,鼓勵巡迴鄉鎮演出,特訂定本須知。
二、 本須知所稱本縣傑出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指設籍於本縣且登記立案滿一年,並實際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演藝活動,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 提出如何改善及提升團隊專業演出創作、行政營運等之具體計畫。
(二) 演出經驗績優、具地方特色足以向其他縣市推展。
(三) 富有藝術創造潛力,每年至少有兩場以上優質演出。
(四) 財務收支制度健全。
三、 下列情形不得列入本案獎勵範圍:
(一) 立案不滿一年之演藝團隊。
(二) 同一營運補助計畫內容已獲文化部、文化部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  
   基金會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者。
(三) 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機關團隊。
(四) 曾接受獎勵、扶植、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五) 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者。
四、 本須知所獎勵之本縣地區傑出演藝團隊,其徵選及獎勵金額由本局成立審核小組,審議決定之。
五、 團隊應依規定辦理年度自評,並提送相關資料,以供本局紀錄及評估。
六、 獲選團隊,應予每月三日前呈報上個月之執行情形送本局,本局得隨時視受補助項目進行抽樣考查。
七、 申請補助團隊,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檢附正式年度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一年以一次為原則。
八、 受補助之團隊,經事後發現支用科目與原補助計畫項目不符時,本局得予追還補助款。
九、 受補助之團隊,應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檢送本局指定補助項目之相關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送本局備查核銷,逾期將不予辦理。
十、 為推廣本縣傑出演藝團隊輔導成果,受補助之團隊無特殊事由者,應依本局通知自行辦理或由本局統一安排縣內系列之成果演出,以展現本縣扶植藝文活動執行成效。
十一、 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捐)助比例撥付。
十二、 本須知奉本局局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上版日期:108-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