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文化獎頒贈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6 月 7 日府文發字第1000003645 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共11點(原名稱:宜蘭文化獎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5 月 20 日府文發字第 1040003447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6年 5 月3 日府文圖字第1060003142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5 月 13 日府文圖字第1080003535 號函修正發布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對地方文化之形塑與維護有特殊貢
獻者,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三、從事文化藝術事業之遴選:
(一) 提昇宜蘭文化水準之創作或著作,有開創性。
(二) 促進宜蘭與國際文化交流成績卓著。
(三) 培育文化專業人才,具有特殊成就。
(四) 長期在宜蘭偏鄉地區從事文化工作,有重大貢獻。
(五) 其它對於促進宜蘭文化建設、提升宜蘭文化水準有貢獻。
四、文化獎受獎者之遴選,由本府組成文化獎評選小組(以下簡稱評選小組)辦
理。
評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委員七人至九人,由縣長遴聘學者、
專家擔任。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文化獎受獎者之遴選,由社會各界填具推薦表,詳述事蹟及資料,於公告
受理期間內送執行機關,執行機關並得主動提名,曾獲獎者不得再被推薦。
六、評選小組委員對於評選過程及結果應予保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
迴避:
(一)受推薦人係由委員推薦。
(二)受推薦人為委員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委員或其配偶,與受推薦人有共同利害關係致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四)委員執行職務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
七、文化獎每二年舉辦一次,受獎人以一至二名為原則。
八、文化獎受獎者,由本府各頒贈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整,並發行專冊對
得獎者之成就與貢獻予以表彰及推廣。
九、評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十、評選小組行政工作由執行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