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推展原住民辦理文化活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97年6月4日修訂 100年4月8日最新修訂
一、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原住民個人、社區、團體共同推展原住民文化活動,以傳承原住民生活技藝及增進彼此文化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如下:
符合補助要項並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個人、縣內原住民社區團體及機構。
三、 補助項目如下:
(一) 傳統技藝人才培訓、文化傳承。
(二) 部落歷史文化資源調查。
(三) 具部落歷史延續及文化深耕性活動。
(四) 傳統藝術、舞蹈、才藝展演活動。
(五) 原住民文化教育著作出版以及研習。
(六) 原住民文化教材的出版。
(七) 其他與原住民無形文化資產相關之活動。
四、 申請程序如下:
(一) 各申請單位依據本要點規定之項目及內容,針對實際需求,應考量自身之各種人力、物力資訊,於第六點規定受理申請期間,提報申請表及實施計畫(如附件一)送局核辦。
(二) 各申請單位應於規定受理案件期間內陳報本局核辦。
五、受理期間:
分上、下年度申請,每年二至三月份(上半年度)暨每年七至八月份(下半年度)二個期間統一受理申請,由本縣原住民族事務發展委員會(文化發展小組委員)審查辦理。
六、審查原則如下:
(一) 配合本局施政重點之程度。
(二) 原住民受益程度。
(三) 實施計畫(含經費明細表)詳實可行之程度。
(四) 以前年度辦理之績效。
(五) 經費自籌情形(含申請單位本身提供經費金額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金額)。
(六) 自有資源及運用當地社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之情形。
審查小組行政庶務作業係由本局(文化發展科)負責,每一申請單位接受補助額度,全年度以不超過六萬元為限,惟專案性計畫或有關政策性之重大活動,不受上開補助額度及第六點申請期間之限制。
七、補助原則如下:
(一) 每單位每次補助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全 年度以新台幣六萬元為最高補助額度。
(二) 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
(三) 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申請以補助二次為限(上、下年度各乙次為原則)但因特殊需要得經文化發展小組委員審查通過後,不受此限。
(四) 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本局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八、輔導措施如下: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籌辦期間,邀本局人員參與各項籌辦會
議,本局亦得派員實地瞭解計畫實施情形及績效。
(二) 年度辦理績效優良者得列下年度優先補助。
九、經費來源:本局相關預算經費支應。
十、附則:
(一) 受補助單位辦理文化活動應主動積極加強宣導。
(二) 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或無正當理由棄權者,如再提出申請,一年內不予受理。
十一、經費核銷方式如下:
(一)本經費採一次撥付,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依照「支出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依序裝訂),檢送領據、活動支出原始憑證、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書二份(如附件二,含電子檔或申請計畫含攝影項目應附上活動剪輯VCD)及相關資料送本局核銷。
(二)受補助單位計畫執行於十二月始完成者,報本局請款、核銷作業最遲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無法於期限內結案者,如再提出申請,不予受理。
十二、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