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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日期:108-05-30    

宜蘭縣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中華民國91年11月20日府秘法字第0910133928號令發布「宜蘭縣私有歷史建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府秘法字第0950060549號令修正法規名稱及第1條至第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府秘法字第1070095799號令修正法規名稱及第1條至第6條條文
 

第一條 為保存本縣珍貴文化資產,對於私有房屋及土地因登錄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所受限制予以獎勵,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指合於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施行細則定義規定,並經本府依法登錄者。
第四條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其減徵範圍與標準如下:
一、座落基地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第五條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由本府將建物及基地面積列冊通報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有變更或廢止時,本府應通報稅捐稽徵機關回復稽徵。
第六條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地價稅自登錄後當年期起、房屋稅自當月起減徵;減徵原因消滅者,地價稅自次年起、房屋稅自次月起回復稽徵。
第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上版日期:108-05-30

  • 相關檔案
    1. 宜蘭縣私有歷史空間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1070611.doc
    2. 宜蘭縣私有歷史空間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10706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