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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二)具薦任第7職等以上文化行政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無限制調任情事者。(四)主動積極精神及能配合業務加班者。
(一)總研考業務、工友及服務台人員(含社會役)管理、文化基金會管理、永續發展委員會、節能節電措施(水、電、電訊及影印機)、低碳城市及低碳家園、高齡友善城市、勞資會議等業務。(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