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各縣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基準」暨本縣「傑出團隊徵選及獎勵須知」辦理。
- 請本縣團體凡符合上開須知第二條所列之條件,且無第三條所列情事之表演團隊,於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99年3月10日止〉提出申請。
- 請各團體填妥本文所附之申請書及計畫書表件後,連同團體立案證書影本〈須檢附換發後之新證〉等資料,親送或掛號寄至本局表演藝術科〈演藝廳:宜蘭市中山路二段482號〉,逾期送件或申請資料表件未附齊全者,不予審查。
- 凡通過審查而受補助之團體,應依上開須知執行計畫,並依本局通知自行辦理或由本局統一安排系列之成果演出。
- 請本縣表演團體於99年3月10日前提報申請書及計畫書一式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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